[ 如 所 計 得 的 印 花 稅 包 括 不 足 $1 之 數 , 該 不 足 之 數 須 當 作 $1 計 算 。 ]
由 2010 年
4 月 1 日 起 , 在 香 港 買 賣 不 動 產 須 課 繳 印 花 稅 , 收 費 按 代 價 款 額 或 價 值 計 算 如 下 :- |
圖 表 簡 介
代 價 款 額 或 價 值 |
收 費 |
超逾 |
不超逾 |
. |
$2,000,000 |
$100 |
$2,000,000 |
$2,351,760 |
$100 + 10% of excess over $2,000,000 |
$2,351,760 |
$3,000,000 |
1.5% |
$3,000,000 |
$3,290,320 |
$45,000 + 10% of excess over $3,000,000 |
$3,290,320 |
$4,000,000 |
2.25% |
$4,000,000 |
$4,428,570 |
$90,000 + 10% of excess over $4,000,000 |
$4,428,570 |
$6,000,000 |
3% |
$6,000,000 |
$6,720,000 |
$180,000 + 10% of excess over $6,000,000 |
$6,720,000 |
$20,000,000 |
3.75% |
$20,000,000 |
$21,739,120 |
$750,000 + 10%
of excess over $20,000,000 |
$21,739,120 |
. |
4.25% |
附 註 : (i) |
由 1999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, 物 業 轉 讓 印 花 稅 將 根 據 代 價 款 額 或 價 值 的 確 實 金 額 計 算 , 而 非 用 以 往 調 高 至 最 接 近 的 $100 後 才 計 算 的 方 式 。 |
(ii) |
由 1992 年 1 月 31 日 開 始 ,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協 議 須 按 與 轉 讓 不 動 產 相 同 的 稅 率 繳 付 印 花 稅 。在 買 賣 協 議 按 上 述 規 定 加 蓋 印 花 後 , 有 關 的 物 業 轉 易 契 只 須 繳 付 劃 一 的 $100 印 花 稅 。 |
|
就 租 約 來 說 , 印 花 稅 是 按 其 不 同 年 期 徵 收 , 收 費 如 下 : - |
圖 表 簡 介
年 期 |
收 費 |
無 指 定 租 期 或 租 期 不 固 定 |
年 租 或 平 均 年 租 的 0.25%* (註(1) ) |
超逾 |
不超逾 |
. |
. |
1 年 |
租 期 內 須 繳 租 金 總 額 的 0.25%*(註(1) ) |
1 年 |
3 年 |
年 租 或 平 均 年 租 的 0.5%*(註(1) ) |
3 年 |
. |
年 租 或 平 均 年 租 的 1%*(註(1) ) |
租 約 內 提 及 的 頂 手 費 及 建 造 費 等 |
代 價 的 3.75% (如 根 據 租 約 須 付 租 金); 否 則 如 買 賣 不 動 產 般 繳 付 相 同 的 印 花 稅 |
複 本 及 對 應 本 |
每 份 5 元 |
附 註 ﹕ (1) |
* 將 年 租 / 平 均 年 租 /租 金 總 值 調 高 至 最 接 近 的 $100 計 算 。 |
(2) |
評 定 印 花 稅 時 將 不 會 計 算 任 何 於 該 租 約 內 提 及 的 訂 金 在 內 。 |
|